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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304号

任崇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304号

被执行人:任崇江,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崇江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