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304号
被执行人:任崇江,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崇江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