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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0-2号

俞秀珍、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秀珍,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俞秀珍,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俞秀珍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俞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支付借款本息86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东城蓝湾16栋303室房屋一套。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