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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19号

胡凤英与邹菊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凤英;邹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19号 原告胡凤英,男,193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付新发,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9200810190412。 被告邹菊红,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人。 法定代理人邹某,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邹菊红之父。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邹菊红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英诉被告邹菊红、被告邹某、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英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英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