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19号 原告胡凤英,男,193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付新发,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09200810190412。 被告邹菊红,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人。 法定代理人邹某,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邹菊红之父。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邹菊红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英诉被告邹菊红、被告邹某、被告罗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英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英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