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24号原告徐赢志,男,1979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胡飞剑,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宝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