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49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广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