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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496号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49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广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