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86号申请执行人郑祥,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李文生,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李杏琴,女,汉族,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生、李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生、李杏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9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