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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行初13号

张涛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张涛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云0114行初13号 起诉人张涛源,男,194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收到起诉人张涛源起诉被告昆明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涛源诉称:

一、被告所作出的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注销公告(昆明百货集团联元商务楼)》的公告,违反了原规划许可的规定,不能成立。该公告所指原规划许可为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在附图及附件第3条中规定: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壹年,逾期未开工或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该证核发时间是2012年3月20日,在届满前未见办理任何延期手续,因此该规划许可已于2013年3月20日自行失效。该公告还称:“原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联元商务楼项目的规划许可有效。”显然不能成立。建字第XXX号规划许可证明文标示:该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凭证;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附图与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证机关也没有对上述规定作出过变更许可。而建设单位也没有办理过申请延期手续。该公告在该许可证失效两年多后,突然宣布该许可证有效,违反了原规划许可的各项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或注销建字第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注销公告(昆明百货集团联元商务楼)》的公告所依据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并未提及要原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号)变为有效。该判决书的内容与本案提出的问题不同,被告所引用的依据,不能证明原规划许可有效。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撤回《行政许可注销公告(昆明百货集团联元商务楼)》的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撤销,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撤销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注销公告(昆明百货集团联元商务楼)》的公告。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

本院认为:虽被告昆明市规划局的住所地在呈贡辖区内,但本案涉及的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联元商务楼的建设项目与房屋的建设施工有关,故本案诉争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联元商务楼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涛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司马衍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尹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昌柯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