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执字第605号

熊某某、乔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某某,乔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