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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945号

盛莉与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盛莉,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945号

原告:盛莉。

被告: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莉与被告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莉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剑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