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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刑终83号

帅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文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帅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帅伟不服,以认定其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强

代理

审判员  林峥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