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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10号

黄德根与车善花之间离婚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根,现住苏州。被执行人车善花,现住苏州。本院依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园少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车善花协助申请执行人黄德根办理位于延吉市XXX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手续;2、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10-1号执行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车善花名下位于延吉市XXX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到申请执行人黄德根名下。申请执行人黄德根自愿承担执行费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弘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