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7860号原告付智敏,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天仓,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
原告付智敏与被告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查无此人。本院经查证,被告天仓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