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4号之一
原告:邵士杰,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于雷,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梅河口市,现羁押于通化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杰诉被告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雷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公安机关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