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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4号之一

邵士杰与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士杰,于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4号之一

原告:邵士杰,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于雷,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梅河口市,现羁押于通化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杰诉被告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雷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公安机关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