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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执字第568-1号

李智勇和邓力康、萧玟、胡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智勇,邓力康,萧玟,胡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智勇。被执行人邓力康。被执行人萧玟。被执行人胡孟。本院在执行李智勇和邓力康、萧玟、胡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肖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