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78号

XX峰与徐瑞平、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峰,徐瑞平,林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78号

原告:XX峰,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徐瑞平,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林海燕,女,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XX峰与被告徐瑞平、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美娟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瑞平、林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峰与被告徐瑞平、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峰负担。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