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78号
原告:XX峰,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徐瑞平,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林海燕,女,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XX峰与被告徐瑞平、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美娟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瑞平、林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峰与被告徐瑞平、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峰负担。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