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2行初1号原告孙振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丽,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人民政府。
原告孙振军诉被告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沧州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尹 佳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晓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