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男,194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苑16幢东单元。法定代表人赵行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莉,浙江文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兰英,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再审申请人陈晓因诉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终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表面上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但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出入较大,且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与申请人具体请求相去甚远,导致装修违法行为至今未纠正,财产损失至今未获赔偿。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象错误。请求补充、完善被申请人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下住建001号行政处罚,并依法再审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答辩称:1.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2.原审判决对双方证据认定无误。3.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对象正确。4.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5.申请人提出的民事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已经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一审判决,且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了(2015)下住建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对已经撤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再审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晓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俊斌
代理
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
审判员 张立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