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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异14号

石某某与广阳区XXX粥坊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某,广阳区XXX粥坊,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广阳区XXX粥坊,业主胡某某第三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广阳区XXX粥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阳区XXX粥坊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胡某某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清偿债务2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海龙

审判员  李国平

审判员  唐月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