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广阳区XXX粥坊,业主胡某某第三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广阳区XXX粥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阳区XXX粥坊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胡某某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清偿债务2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海龙
审判员 李国平
审判员 唐月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