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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617号

邱志强、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志强;巩建华;陈玉梅;亓观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民初617号

被告:邱志强,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巩建华,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陈玉梅,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亓观升,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本案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秦尚海名下存款1467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做任何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亓 珉

代理

审判员 万 东

人民陪审员 亓秀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胥文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