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民初617号
被告:邱志强,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巩建华,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陈玉梅,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亓观升,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本案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秦尚海名下存款1467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做任何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亓 珉
代理
审判员 万 东
人民陪审员 亓秀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胥文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