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488号罪犯姜明,男,汉,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2012)明刑初字第72号对被告人姜明的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姜明予以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无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执行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姜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明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元彬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代理
审判员 刘越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