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刑更118号 罪犯杨琛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湖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琛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6日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厦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为期1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0.2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个,三级达标11个,四级达标2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琛俊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为期1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0.2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1月1日、2014年9月29日分别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6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及罚金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琛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琛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黄翠青)
代理
审判员 (郑阿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 欧建 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