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9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韦香毅,男,195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证件号码452201195809090019。 被执行人曾莹,地址博白县。 被执行人蓝春茂,地址博白县。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韦香毅申请曾莹、蓝春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175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莹蓝春茂应支付申请人韦香毅案款19524.0元,承担执行费192.86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莹蓝春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923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