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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81号

韦香毅、曾莹、蓝春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韦香毅;曾莹;蓝春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9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韦香毅,男,195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证件号码452201195809090019。 被执行人曾莹,地址博白县。 被执行人蓝春茂,地址博白县。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韦香毅申请曾莹、蓝春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175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莹蓝春茂应支付申请人韦香毅案款19524.0元,承担执行费192.86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莹蓝春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923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