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504-2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峰。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新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的义务,担保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担保,现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担保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临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存款130062.25元(账户:02×××95)予以扣划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