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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811号

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王虎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王虎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负责人董国新,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映禄,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虎魁,男,1947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住湖南省攸县/div>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与被执行人王虎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虎魁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合计116335元。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虎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虎魁支付申请人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合计116335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74元、执行费1645元。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虎魁仍未按本院指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王虎魁现下落不明。故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孟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