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席守权,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忠义,男,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云,女,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守权诉被告李忠义、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陈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