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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字第257号

席守权与李忠义、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守权,李忠义,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席守权,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忠义,男,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云,女,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守权诉被告李忠义、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陈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