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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54号

上海高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叶艳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54号申请人上海高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赵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新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艳秋,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陈敏君(系叶艳秋的母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申请人上海高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燃公司)与被申请人叶艳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燃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2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叶艳秋的工作岗位是行政兼前台,属于办公室,其参加过人力资源的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行政工作主要包括招录用和劳动合同的续订。虽然仲裁时叶艳秋否认其工作职责中包括人事工作,但在录音中叶艳秋承认了。叶艳秋在明知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办理自己劳动合同的续订,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存在不诚信,高燃公司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叶艳秋认为其工作岗位在办公室,因此不同意在公司召开会议时从事会务接待,与办公室主任发生不愉快。叶艳秋提出不愿意做了,公司与叶艳秋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支付了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就此,有其与办公室主任的录音可以证明。叶艳秋拿到退工单后又称是高燃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高燃公司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叶艳秋在仲裁时主张的是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庭认为叶艳秋主张的日期有误,应向叶艳秋释明,告知其变更请求,如果叶艳秋坚持不变更,可以驳回。但本案中,仲裁庭没有告知叶艳秋变更请求的情况下,裁决高燃公司支付2015年8月18日到2015年11月1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高燃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2015年11月16日录音摘要及光盘一份。被申请人叶艳秋答辩称:叶艳秋的岗位是行政前台,不属于办公室,岗位职责中并不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叶艳秋不同意协商解除。关于双倍工资的期间,叶艳秋没有变更,仲裁根据规定作出裁决,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确认叶艳秋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前台,现高燃公司主张叶艳秋的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提供岗位说明书等证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高燃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高燃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仲裁期间并未提供11月16日的录音。而且即便该录音属实,亦仅涉及退工单、工作截止日,并未涉及离职的原因,不能证明高燃公司的主张。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高燃公司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法规亦正确。叶艳秋主张的是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高燃公司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未超过叶艳秋主张的期间,符合法定程序。高燃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应释明并告知叶艳秋变更,没有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高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高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2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高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

审判员  顾慧萍

代理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