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384号罪犯高伟亮,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5日作出(2005)鸡中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伟亮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3677.4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54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44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高伟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高伟亮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伟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伟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高伟亮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犯有数罪。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伟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元彬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代理
审判员 刘越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