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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78号

白金与毛雪峰、高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金,毛学峰,高羚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178号

原告:白金,男。

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学峰,男。

被告:高羚令,女。

原告白金诉被告毛雪峰、高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崔小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的委托代理人林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雪峰、高羚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日,被告毛雪峰以购房用钱为由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2月2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日,被告毛学峰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约定于2015年2月2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给付,按借款本息之和的4%×违约天数给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毛学峰已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人口基本信息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学峰向原告借款6万元,有被告毛学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毛学峰已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事实亦可认定。关于利息请求,因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按借款本息之和的4%×违约天数给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5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学峰、高羚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学峰、高羚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白金借款6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