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被执行人:刘德明,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寿光市纪台镇殷家村村民。
被执行人:段瑞金,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寿光市纪台镇殷家村村民。
被执行人:段立顺,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寿光市纪台镇殷家村村民。
被执行人:段立滨,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寿光市纪台镇殷家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德明、段瑞金、段立顺、段立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刘文东执行员 李嘉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