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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446号

李刚与郭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郭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46号

申请人:李刚,男,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被执行人:郭艳辉,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原告李刚诉被告郭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做出的(2015)乌中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刚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被执行人郭艳辉下落不明,经法院依法查询银行等财产登记机关也没有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