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768号
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六灶私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胡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胡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东台市强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海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