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07号原告姚灿玉,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狄根生,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灿玉与被告狄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灿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灿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灿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姚灿玉承担。
审 判 长 黄 河
审 判 员 童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