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339号原告李文胜,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生。原告司曼曼,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凤书,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委委,男,1986年4月10日生。被告王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胜、司曼曼诉被告陈委委、王建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建杰名下豫B×××××号小型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建杰豫B×××××号小型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伦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