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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34号

刘连芳、杨石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连芳,杨石祥,陈新招,杨桄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立民申字第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连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石祥,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新招,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桄飚,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再审申请人刘连芳因与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杨桄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1、其因交通事故赔偿委托代理问题与被申请人杨石祥发生纠纷。事发当日,双方因此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其被两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殴打致伤,而其根本未打伤被申请人陈新招,后在其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杨桄飚又对其拍照。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致伤被申请人陈新招,而对被申请人杨桄飚拍照的事实不予认定都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在一审时提供虚假发票,并在派出所做假口供,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为。原一、二审判决采纳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提供的虚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错误的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导致错判,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身体权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前的委托代理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本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却为此发生争吵,并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斗。原一、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各自的过错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申请再审提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采信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提供的虚假证据认定事实。对此,本院经复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提供的出院证明书、医疗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刘连芳主张被申请人杨石祥、陈新招提供的虚假证据,但其对该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再审申请人刘连芳主张在其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杨桄飚对其拍照,对此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拍照行为对其造成何种损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法都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连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婷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樱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