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田新萍,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法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秀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贾法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萍与被告贾法旺、申秀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萍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涛人民��审员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赵 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甄 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