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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180号

田新萍与贾法旺、申秀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新萍,贾法旺,申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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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田新萍,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法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申秀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贾法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萍与被告贾法旺、申秀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萍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涛人民��审员戚金霞

人民陪审员  赵 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甄 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