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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488号

阮诗超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诗超,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阮诗超,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阮诗超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诗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丹丹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故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