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责任人:闵三洪。
被执行人:张京昌,汉族,男,1979年1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赣洪东证内字第7206号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27509.2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