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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与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路支行。责任人:闵三洪。

被执行人:张京昌,汉族,男,1979年1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赣洪东证内字第7206号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京昌、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27509.2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