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财保20号申请人谭证,男性,1972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宜宾市。被申请人文小群,女性,1968年6月8日,住宜宾市。
申请人谭证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文小群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外江路的房屋及车库价值5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徐凤宽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吉祥名都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证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文小群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外江路及车库价值5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徐凤宽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吉祥名都小区×幢×单元×层×号房屋。申请保全费3220元,由申请人谭证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谯雪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