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莲塘星星饲料兽药门市部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高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聂国华
代理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