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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43号

南昌县莲塘星星饲料兽药门市部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县莲塘星星饲料兽药门市部,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莲塘星星饲料兽药门市部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高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聂国华

代理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