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23号被执行人刘桂洪,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刘桂洪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桂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