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164-3号申请执行人胡家根,男,194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栖凫村**号-1,身份证号码3306211948********。被执行人许银华。
原告胡家根与被告许银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绍越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许银华所有的木材、冰柜、空调等资产,经一次拍卖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胡家根申请对上述资产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9440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