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凭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冯某,女。委托代理人麻春,广西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阎某,男。
原告冯某诉被告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桂陵独任审判,于2016���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谭杨广担任记录。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麻春、被告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其与被告阎某于2015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签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6万元,但直到现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不履行,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冯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凭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2015年10月20日,原告冯某和被告阎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12万元,分二次支付,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的事实。
被告阎某辩称,其同意支付给原告冯某6万元,但要求原告���其时间分期支付。
被告阎某对其上述辩称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阎某对原告冯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综合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和意见,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对原告冯某主张的6万元款项被告阎某应如何支付?对原告冯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凭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国家职权部门在履行其行政行为时依法收集的材料,原、被告亦认可属于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协议,证明了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财产处理的约定,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0月20日,原告冯某与被告阎某在凭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天,在凭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阎某支付冯某人民币12万元,分二次支付,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在约定的第一期6万元的付款时间到后至今,阎某均未向冯某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依法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阎某作为协议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付款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在2015年10月31日前阎某应向冯某支付财产分割费6万元,但至今其未向冯某支付该款,依法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阎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向冯某支付财产分割费6万元。冯某提出阎某向其支付6万元款项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阎某提出分期付款的意见,因冯某不予同意,且阎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符合分期付款的客观条件,对阎某的上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阎某向原告冯某支付财产分割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阎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桂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