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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55号

金洪仁与陈洪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洪仁,陈洪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55号原告金洪仁,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仁诉被告陈洪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洪仁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洪仁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百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