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986号
原告:王景元。
被告:代延民。
被告:杨俊清。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景元诉被告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元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