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986号

王景元与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景元,代延民,杨俊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986号

原告:王景元。

被告:代延民。

被告:杨俊清。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景元诉被告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元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