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路(佛山火车站侧),组织机构代码89354007-0。负责人李学东。被执行人黎明柱,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与黎明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明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16804.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12月1日的利息43095.99元,罚息160.06元,复利257.28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执行人负担律师损失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9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9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明柱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十座604房进行评估拍卖。经公开拍卖,2015年12月25日,竞买人何家华(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23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拍卖款在贷款本金1616804.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上述房产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金额,本案并无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的情况。本院已将上述房产拍卖款扣除评估费5575元、执行费19364元后,剩余拍卖款120506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明柱名下房产已拍卖处理,且拍卖款分配完毕,未足额清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2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育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