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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2746号之三

官文毅与毛青卿、罗旦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文毅,毛青卿,罗旦平,徐江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7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官文毅。

被执行人:毛青卿。

被执行人:罗旦平。

被执行人:徐江伟。官文毅与毛青卿、罗旦平、徐江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官文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青卿、罗旦平、徐江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59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罗旦平所有的牌号为号车辆,得款13.4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12996.23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2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叶 帆

审 判 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