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山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马福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邹籍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执第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股权15649169.16股。2016年2月19日大连海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新)以42,878,723.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正基卓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股权15649169.16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大连海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大连海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大连海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鹿贵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