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城执查字第00193号

杜丽君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丽君,陈地文,陈心悦,陈鑫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查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君、陈地文、陈心悦、陈鑫鹏,住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西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杜农乐,该组组长。权利人杜丽君、陈地文、陈心悦、陈鑫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款共计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九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北杜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429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