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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特字第15号

祝文斌、祝辉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祝文斌,祝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祝文斌,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弟弟。

申请人:祝辉平,女,汉族,1969年3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妹妹。申请人祝文斌、祝辉平要求宣告祝文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祝文斌、祝辉平诉称祝文辉于199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祝文辉失踪。经查,祝文辉,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祝文辉与申请人祝文斌、祝辉平系兄弟、兄妹关系。祝文辉、祝文斌、祝辉平的父亲祝义盛已去世,母亲杨素娥于1997年起失踪未归。祝文辉于199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祝文辉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祝文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祝文辉于199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祝文辉为失踪人;指定祝文斌为失踪人祝文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 文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澜静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