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43号原告梁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明与被告李显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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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43号原告梁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明与被告李显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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