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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843号

梁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43号原告梁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明与被告李显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